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万军,常旭东, 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常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唐万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举证范围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和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