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中美,张利军, 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684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中美、张利军:本院受理的(2020)甘0102民初684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沈中美、张利军、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沈中美、被告张利军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69336.99元,利息13256.45元,罚息529.48元,复息472.86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及直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按年利率4.9%计算,罚息、复息按年利率7.35%计算);2、判令被告沈中美、被告张利军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4179元;3、若被告沈中美、被告张利军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对被告沈中美抵押的位于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泉村二社533-22号第22单元3层302室【兰房预(榆中县)字第16778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兰州神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以上合计297774.78元。因我院已穷尽手段无法找到你们,也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