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少普,李燕蓉,袁军,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园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执恢113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燕蓉:关于申请执行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胡少普、李燕蓉、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李燕蓉所有的:1、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41号第3层003室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43292号),2、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无号第3层002室【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285106号】;3、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滩尖子无号第1层008室【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7421号】;4、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滩尖子无号第1层009室【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7482号】;5、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滩尖子无号第2单元02层202室【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7226号】;6、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滩尖子无号第1层007室【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7431号】,进行了评估。甘肃格致房地产评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甘格致估字(【2021】401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甘格致估字【2021】401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甘格致估字【2021】401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甘格致估字([2021】401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甘格致估字(【[2021]4006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甘格致估字【2021】401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分别为433700元、2566900元、2556800元、164400元、1273900元及200800元。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2020)甘01执恢1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股权进行公开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