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东升,张兆河,张万祥,张松山,金天华, 永登宏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永登宏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东升、张兆河、张万祥、张松山、金天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路支行与被告永登宏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东升、张兆河、张万祥、张松山、金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等应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22号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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