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万祥,张兆河,家玉环,李小文, 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永登万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兰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甘01民初30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登万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万祥、张兆河、家玉环、李小文:本院已受理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兰路支行诉永登万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永登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万祥、张兆河、家玉环、李小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1民初3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