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张洪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03民初246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洪宝: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03民初2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洪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