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俊芳,韦春苗,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铜陵正昂实业有限公司 ,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706民初180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正昂实业有限公司、韦俊芳、韦春苗:本院受理的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正昂实业有限公司、韦俊芳、韦春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6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代偿款4222454.16元,支付利息损失274665.13元;二、被告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铜陵正昂实业有限公司、韦俊芳、韦春苗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3061元。由被告铜陵市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正昂实业有限公司、韦俊芳、韦春苗连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