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盛光明,蒋利根,吴春根,吴学军,吴春兴,怀远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321民初251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盛光明、蒋利根、吴春根、吴学军、吴春兴:本院受理原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321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皖0321民初2511号补正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10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二、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怀远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盛光明、蒋利根、吴春根、吴学军、吴春兴对前述两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怀远工业园区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盛光明、蒋利根、吴春根、吴学军、吴春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五羊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