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叶青,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太和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568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叶青: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太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5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解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太和支行与被告杨叶青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个房借字第xxxxxxxxxxxxxxxxxx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被告杨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太和支行借款本金235218.34元及利息39182.57元、罚息2292.92元、复利5940.70元(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7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太和支行对被告杨叶青名下位于太和县太豪路东侧望和新城1号楼3004户(产权证号:15006376)房屋享有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太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16元,由被告杨叶青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