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星,林文达, 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14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星、林文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诉被告林星、林文达、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128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林星、林文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借款本金293228.50元及相应利息;二、林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三、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星、林文达追偿;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