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大为,王锋兴,丁井龙,罗考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27民初56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考院、丁井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大为、王锋兴与被告丁井龙、罗考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27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考院、丁井龙应支付原告王大为、王锋兴违约金150000元;被告罗考院、丁井龙应返还原告王大为、王锋兴车辆进场保证金20000元;被告罗考院、丁井龙应支付原告王大为、王锋兴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人民币2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2月1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1年2月16日止,共计84个月)。案件受理费3885元,由被告罗考院、丁井龙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百合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