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静文,韦书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26民初26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书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静文与被告韦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26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书明向原告张静文归还本金8000元;二、被告韦书明向原告张静文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韦书明负担。上述款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