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家桥支行,程逆雄,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黔贵阳诚信证执字第0290号,(2021)黔0102执214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逆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贵阳诚信证执字第0290号执行证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2执21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通知载明内容如下:一、执行通知书:1、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690000元、利息81925.99元、复利3364.91元,罚息以690000元基数月利率19.5000%为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同时计算复利,律师费50064.54元、执行证书费用100元。2、承担执行费10655元。3、支付迟延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如实向本院报告你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程逆雄的高消费。四、(2021)黔0102执2148号执行裁定书: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逆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36110.4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2、提取被执行人程逆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的836110.44元的债务。3、被执行人程逆雄应支付的迟延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4、据此,本院查封了执行人程逆雄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J区8号楼2单元28层4号(产权证号:贵阳市不动产权第0158050),现决定对上述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五、根据贵州贵润安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贵润安丰房估字[2021]405号评估报告书:本院已向你们送达该评估报告,现特向你们发出通知,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领取该评估报告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于2021年11月22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五里冲项目J区8号楼2单元28层4号房屋(产权证号:贵阳市不动产权第0158050)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18号《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确定房屋的起拍价为71848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