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孔德朋,曾衣琴, 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176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孔德朋、曾衣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诉你、曾衣琴、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和曾衣琴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1)黔018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与被告孔德朋、曾衣琴、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孔德朋、曾衣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9898.3元、利息17265.49元、罚息334.53元、复利572.82元,本息共计348071.14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对位于贵州省修文县龙场镇阳明村境内滨河明珠3幢1单元24层3号房屋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孔德朋、曾衣琴应予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1元(已减半),由被告孔德朋、曾衣琴、贵州省永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