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玉兰,廖双峰,谭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1463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双峰、谭伟:本院审理原告郝玉兰诉被告廖双峰、谭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郝玉兰与被告廖双峰于2020年9月22日签订的《店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限被告廖双峰、谭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玉兰支付44333元;三、驳回原告郝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原告郝玉兰承担688元,被告廖双峰、谭伟承担9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