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思培, 贵阳市乌当区联众顺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贵州万里圣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180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阳市乌当区联众顺云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贵州万里圣驾驶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思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1辆驾驶培训车;如未能返还,按每台车6万元的标准向原告进行赔偿(以评估价值为准);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档案管理费3245000元(11辆车,每车每月按4个档案,每个档案按1250元,从2016年1月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11月,共计59个月,即59某11某4某1250=3245000元),直至被告向原告返还11辆驾驶培训车辆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缴纳车辆档案管理费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费(以应付车辆档案管理费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直至被告付清车辆档案管理费之日止;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诉请: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退还反诉人车辆保证金20万元,并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延迟退还保证金造成的资金占用费(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约6.7万元)至被反诉人退还保证金之日止;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车辆停车保管费1346400元(10辆车,每辆车停车费3元/小时,一天24小时停车费,一辆车一天72元停车费,10辆车一天720元停车费,从2016年3月15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共计1870天,即720某1870=1346400元),直至被反诉人运回车辆为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1807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