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国河,靳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4521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靳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国河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国河租金23100元。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靳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站街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