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豪,张明伟,张智富,张艺文,梁正慧,张琳,张瑜,张维,张立,张缓,张丹,张硕,第三人-周兴碧, 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1444号 |
案由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豪、张明伟、张智富、张艺文:本院受理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梁正慧、张琳、张瑜、张维、张立、张缓、张丹、张硕、第三人周兴碧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现住址不详,不能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96.00元,由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贵州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并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书及上诉状。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