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建英,第三人-, 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路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2601民初64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内容
唐建英:本院受理原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英及第三人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路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解除原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英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201700399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二、被告唐建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代偿款25234.2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部分利息以4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起计算,部分利息以5724.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部分利息以45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开始计算,部分利息以10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三、被告唐建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违约金21572元(该违约金从原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应返还给被告唐建英的购房款中扣除);四、驳回原告凯里大悦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9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唐建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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