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发菊,龚明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197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明德:本院受理李发菊与龚明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197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01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明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发菊合同信誉金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龚明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