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嫚嫚,李玉彪,李昊宇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221民初8107号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玉彪(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嫚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1民初8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子原告刘嫚嫚与被告李玉彪离婚。二、原告刘嫚嫚与被告李玉彪的婚生子李昊宇由被告李玉彪抚养、教育、保护,原告刘嫚嫚自本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婚生子李昊宇年满18周岁时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应支付的费用。原告刘嫚嫚有探望婚生子李昊宇的权利,被告李玉彪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驳回原告刘嫚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嫚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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