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国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21民初270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国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21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你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你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452.63元及支付相关利息[截至2021年8月2日尚欠利息人民币21088.25元,以后的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起以人民币170452.63元为基数,按当年1月1日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后再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你应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706.1元;四、原告对你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合浦县廉州镇定海南路56号文昌新城15幢二单元1202号房在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2304.5元,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