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静宇,文和昆, 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4民初2753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静宇:本院审理的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204民初2753号民事裁判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静宇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1002017207718);二、被告何静宇协助原告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1002017207718)备案以及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三、被告何静宇向原告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还款差额22080.55元、受理费案件受理费9004元、保全费3122元;四、被告何静宇向原告柳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647.2元、律师代理费35000元。案件受理费12271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6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静宇负担并迳付原告。裁定内容为:一、查封何静宇名下坐落于柳州市航鹰大道7号万佳濠庭5栋16-2的房屋;二、查封文和昆名下坐落于柳州市文昌路3号南亚·名邸56栋30-1的房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判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