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伟,刘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81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坤: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02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伟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