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玉珍,赵中岳, 阜阳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02民初745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阜阳市海利食品有限公司、赵中岳、丁玉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02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借原告款本金244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原告对担保物优先受偿,赵中岳承担连带责任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