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阳,黄堆,李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堆、李敏:本院受理原告高阳与被告黄堆、李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同安法院大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