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詹芳桂,詹芳明,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阳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21民初113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詹芳桂、詹芳明: 本院对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阳信用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2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詹芳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阳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44982.43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17日利息9493.10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詹芳明对詹芳桂的上述透支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22元,由詹芳桂、詹芳明负担。本案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