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宗林,朱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04民初129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峰:本院受理刘宗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60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宗林购车款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宗林差旅费362元;三、驳回原告刘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