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玉琳,朱玉雪,陈满意,秦启令,张丙峰, 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民再93号,(2020)皖13民初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满意:本院受理上诉人朱玉琳与被上诉人秦启令、张丙峰、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朱玉雪、陈满意及一审被告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民再9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秦启令、张丙峰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被告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朱玉雪、被告陈满意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秦启令、原告张丙峰借款本金2512万元及利息;三、变更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初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就案涉借款在15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