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仲福,田庆元,刘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603民初47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庆元、刘芳:原告胡仲福与被告田庆元、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603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田庆元、刘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仲福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17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二、田庆元、刘芳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胡仲福有权就田庆元、刘芳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西侧淮015490号2#502室房地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200901966、2009019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田庆元、刘芳所有,不足部分,由田庆元、刘芳继续清偿;三、驳回胡仲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6元,减半收取2453元,由田庆元、刘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