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海波,王海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21民初496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明:本院受理原告葛海波与被告王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葛海波偿还借款本金49990元及利息(以49992元为基数,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6.8%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王海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