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道春,魏姗姗,魏姗姍,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25民初3521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道春、魏姗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25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道春、魏姗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及逾期保费61958.87元、保全费69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217.87元。并以61958.8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被告武道春、魏姗姍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