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孔岩, 大连元氏一品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海翔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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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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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元氏一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岩、大连海翔食品有限公司诉大连元氏一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9850元及其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