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房振英,郭春波,宋俊平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新乐市人民法院
内容
郭春波、宋俊平:本院受理原告房振英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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