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飞,高晴,卞可可,张倩,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20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飞、高晴、卞可可、张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飞、高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20年1月7日之日,以后利息、罚息另计)。二、被告卞可可、张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卞可可、张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飞、高晴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飞、高晴、卞可可、张倩负担。该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