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银,李帅, 安徽驰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121民初610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帅、安徽驰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银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1民初610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