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平山支行,马烈波,刘泽玲,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平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304民初4138号,(2021)桂0304民初4138号之一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烈波、刘泽玲: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平山支行与被告马烈波、刘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桂0304民初4138号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41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