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方强,张年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523民初422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年庆:本院受理原告陶方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523民初4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年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陶方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14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利息;)被告张年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陶方强借款167606.21元及利息(分别以195333元为基数计算下欠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167606.2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被告张年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陶方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