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建明,韦桂艳, 南宁市武鸣区源之成养殖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122民初244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建明、韦桂艳:本院受理理原告南宁市武鸣区源之成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韦建明、韦桂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122民初2442号,(被告:韦建明,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培群村阮上屯2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韦桂艳,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河北省遵化市东旧寨镇灰岭子村梨园道七排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饲料款53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占用利息14153元(以53000元为基数,按月息6‰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计付,即53000元×6‰×5个月=159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自2019年9月5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4日,即53000元×3.85%×4÷12个月×19个月=12929元;以后利息仍以3.85%的四倍计至饲料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