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明,唐峰,张玉飞,李贺军,刘继伍,张培玉,谭俊杰,付标,李朋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204民初727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内容
唐峰、张玉飞:本院受理原告李贺军、李明、刘继伍、张培玉、谭俊杰、付标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皖120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贺军、李朋、刘继伍、张培玉、谭俊杰、付标的运输费37360元;二、驳回李贺军、李朋、刘继伍、张培玉、谭俊杰、付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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