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娜,钮林龙,钮凯杰,钮凯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321民初6355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钮林龙:本院受理原告刘娜诉被告钮林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1民初6355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主要内容是:一、准予原告刘娜与被告钮林龙离婚;二、婚生子钮凯杰、钮凯泽由原告刘娜抚养,被告钮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当月抚养费每月每子750元,共计1500元,直至钮凯杰、钮凯泽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