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景波,吴铁华,张淑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肇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铁华(xxxxxxxxxxxxxxxxxx):张淑英 (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郭景波诉你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肇州县人民法院永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