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友先,钱兴, 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民终8334号,(2021)皖0181民初53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兴:本院受理上诉人梁友先与被上诉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总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民终8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二、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21)皖018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梁友先下欠的机械设备租赁费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7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