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家江,张娜娜, 六安市裕安区四海布业销售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503民初360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江、张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四海布业销售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