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江西省玉山东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刘瑞友,程自兰,刘克山,沈月华,张开涛,刘春玲,刘杰,刘芮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 ,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 ,江西省玉山医药有限公司 ,江西省瑞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瑞友、程自兰、刘克山、沈月华、张开涛、刘春玲、刘杰、刘芮婷、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省玉山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省玉山东港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原审被告刘瑞友、程自兰、刘克山、沈月华、张开涛、刘春玲、刘杰、刘芮婷,原审第三人安徽捷众生物化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