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冯友,车永石, 沈阳市和平区榆树美容美发沙龙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车永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沈阳市和平区榆树美容美发沙龙(营业执照:210102600518435):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冯友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78号】五楼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