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代钦塔拉至吐列毛都段公路工程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晁代林,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惠市胜利街永亮建材商店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惠市胜利街永亮建材商店诉被告国道334线代钦塔拉至吐列毛都段公路工程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晁代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1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