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春侠,吴敏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敏刚:本院受理原告张春侠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