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敏,代宏泽,索春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宏泽、索春英:本院受理原告侯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3楼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