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林, 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林:本院受理原告鞍山市昊程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诉被告崔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用纸、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